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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律师视角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9-01-17 07:46:41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定义一下区块链应用项目概念。区块链应用项目是指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即通常所说的链圈和币圈)以及围绕在区块链应用项目周边的投资人、自媒体等整个系统。2017年9月4日,政府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禁止在境内发行ICO项目,同时也禁止国内公民投资于ICO项目。表明了在政府层面,对于已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否定和禁止,这也是政府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应该是最严厉的监管了。

但是,政府禁止的只是区块链技术应用要以发行ICO为特点的那一类应用项目。政府并没有禁止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不以发行ICO为特征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换一句话说,除了政府禁止的以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外,对于区块链技术开发,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仍然需要监管,但这种监管,目前是不完备不充分的。所以,对于除ICO以外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的监管仍然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对于政府禁止的以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目前的以禁止为特征的监管方式,是否符合区块链技术的现在和未来的发展,也仍然是值得探讨的。区块链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应用,往往超越了现有规章制度和法规的管理范畴,如果我们对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视而不见,显然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因此我们必须做必要的探讨,对于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允许在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中发行ICO(token)是有探讨的必要的。如果找到比禁止更好的监管方式,且监管是科学的,规范的,有效率的,符合于区块链应用发展的,这也将有利于区块链整个科技的发展,有利于政府在未来数字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从法律和市场的角度,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思考应该如何对区块链应用项目进行监管,才能有利于区块链行业的顺利发展。

1.  区块链应用具有双重性。

区块链技术应用目前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体系,区块链生态包括技术、代币、挖矿、投资人、自媒体等。参与者来自各行各业,包括工程师、投资人、传媒人等。在这个生态体系是中,由于没有规则、法律可循,没有强大的监管力量,导致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势力、传销势力纷纷介入,企图用区块链技术为其谋利。所以,区块链技术主要看掌握在谁手上,它可以用在好的方面,也可以用在坏的方面。这种双重性要求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地对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监管。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方向发展,规避其不利一面。

2.  区块链是新事物,政府鼓励支持、宽容是必要的。

区块链是新事物,政府的鼓励支持、宽容是必要的,改革开放40年,我国取得的伟大成绩是在不断破除陈规旧习上产生的。新事物要对现有状态进行否定或改革才成为新事物。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电商,其中三项是由民营企业研发出来的。以支付宝为例,如果一开始人民银行就禁止,怎么会有其今天的成绩。在区块链领域,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发明的技术并不逊于西方国家,如果政府监管措施恰当、合理,在区块链领域中国可以引领世界。

3.  新的经济模型已发芽——通证经济。

新的经济模型已发芽,就是通证(token)经济,翻译为代币,令牌。在区块链领域,通证的存在有其必然的逻辑和核心价值,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我们只要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场景,而不要通证,那么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场景也就失去了灵魂和动力,通证既是区块链价值传递的手段,也是降低社会关系交往成本,降低建立协同和信任的成本的手段。如果在一个点对点的商品交易中,通过通证能使交易双方的成本急剧下降,那么,通证的存在,就有其必要性和生命力。政府的工作就是使通证经济规范化,合法化,使其为经济的新增长点。

4.中国要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中国要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寻找新工具和路经。习主席在几年前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中国要为人类公共事务治理,包括政治治理、国际关系、经济发展、人类文明共存共融、宗教和谐、纠纷解决找到解决钥匙和路经,区块链技术应用应该是钥匙和路经之一。

二、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原则

1.最小干预原则

第一个原则叫最小干预原则。政府不要对区块链干预太多,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都是新东西,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所以监管应宽松一些,少一些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多一些选择性、肯定性规定。

2.舒适度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舒适的原则。区块链领域本身是无国界的,现在全世界都在争夺这方面的人才。所以要让所有参与者保持一个舒适度,因为人家不舒适的话就会跑到日本、美国去。要让所有参与区块链的技术人员、投资者、散户等感觉舒适。政府监管的时候要多听参与者的意见,多为他们排忧解难,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

3.动态监管原则

动态监管指多次出现某个问题,这个问题积累多了,形成规律后政府才管,换句话说,形成一种常规业态后才把它纳入管理范围。

4.第三方监管原则

第三方监管原则是指在整个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过程之中,强调市场监管力量的作用,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检测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

5.自律监管原则

为什么强调自律监管?因为一个去中心化的技术环境中,基于区块链的特点不可窜改性和共识机制、透明以及隐匿性,每一个参与者自我监管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哪些能做那些不能做,所有参与者要根据内心的良知进行自我监管。

6.和谐原则

区块链在改变所有传统行业、产生新的业态时,我们改变的只是他的生存方式和社会关系模式,目的是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传统行业形成共振,使这个行业自愿自觉的接受区块链技术的改造,进而达到共赢。

三、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模式的选择

1.无监管模式

第一个模式是无监管模式,采取的手段是一种无为而治,换句话说就是不刻意监管,出了问题用传统法律来解决,比如说区块链涉及商标、专利侵权,用相关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处理;涉及融资、民事纠纷用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处理;涉及欺诈犯罪,用刑法处理。无监管模式也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将区块链视为普通的科技商业活动,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区块链项目是可以生存发展的,无需用特别的法律和规则加以管理。

2.特许模式

第二种是特许模式。政府可以只许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来做区块链项目。

3.沙盒监管模式

第三是沙盒监管模式,政府可以选某个地方,例如某个经济开发区、城市进行沙盒监管。因为深圳具备区块链沙盒监管的物质基础,人才基础,创新能力,政府可以把深圳作为区块链实验田,为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发展、监管杀出一条新血路来。

4.立法监管模式

第四种是立法监管模式。

四、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工具

1.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包括区块链投资行业、区块链技术行业、区块链项目行业、区块链交易平台的自律,区块链行业最了解内部规则和需要监管的内容。政府应该鼓励行业内自律管理。区块链行业需要被监管的内容,可以通过公约的形式约定。

2.行政法规、规章、政策

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是我们可以使用的监管工具。

3.法律及司法解释

第三个监管工具就是制定相关法律及完善司法解释。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虽然可以暂时解决部分问题,但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监管层级,难以对区块链领域已经出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例如,目前区块链领域已经出现的涉嫌传销、欺诈、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问题只有在法律的层面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现行法律如何适用于区块链领域出现的上述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则需要在司法中予以及时解释、完善。另一方面,区块链产业中充斥大量虚假、违法信息,如何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也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予以回答。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除应保护和规范区块链应用开发外,还应当完善与区块链密切相关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确立了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但仍缺乏对虚拟财产权利性质及内容的具有操作性的统一规则。这些领域,有待我国法律进一步细化。

五、区块链应用项目解决纠纷的工具

在区块链时代,用区块链的方式来解决区块链项目应用中发生的纠纷,应该是首选,这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平台仲裁、区块链行业仲裁。其次,就是适用传统的仲裁和法院管辖。当然,前者的法律效力,除当事人自律执行以外,更需要政府从立法方面加以确认。

六、律师对于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建议

1.监管模式的选择适合同时推进。

首先,在中国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适合同时推进。可以将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不同的地方和行业,同时采纳推进。其次,政府权威部门完全可以让金融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先行试点,例如,可以特许某家银行采用区块链完成整个信贷的存储,交易等;政府部门可以主动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试点,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专利、商标的申请、核准注册、交易、监管等全过程。再次,政府可以选择一两个城市和开发区进行沙盒监管。第四,政府可以开始同时着手立法,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监管整个区块链领域。

2.开放数字资产交易所

有交易场合才能发现问题,才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通过“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的交易平台都禁止了,这反而会出现更多问题。例如,原本总部在国内的交易所纷纷到海外设立交易平台,政府没有办法监管,税收和外汇、人才都外流了。许多ICO项目在海外运营,但其团队成员、机构及投资人都在中国境内,一旦发生问题,相关损失难以追回。

开放交易所不仅有利于分类监管,及时将数字资产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还能通过对交易所及参与交易的账户进行监管,对交易数据筛选和分析,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资金和外汇风险、反洗钱,打击各类影响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放交易所,可以由政府主导设立,或者由政府授权相关协会、基金会、企业发起设立。

3.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区块链应用项目的监管存在不同的方式,但总体上趋向于加强监管。各国在反欺诈、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上的立场基本是一致的。这就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实现该领域信息互通,执法相互协作,使区块链应用项目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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