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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enX社区币改直播间:币改法律合规40项问答实录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9-01-09 11:46:41

本期对话嘉宾:
陈智鹏:通证经济研究者,上海币改试验区发起人
冯培: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君卫:法务VC创始人,律师链联合发起人

第一问
区块链

问题1:请问目前区块链范畴哪些业态是法律认可的?
陈智鹏:我想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无币区块链领域,比如不发行通证的联盟链和私有链基本没有法律问题,这部分的话,国家各地方还有产业园区在积极引导,前两天第一张区块链电子发票诞生于腾讯提供的区块链平台上,这方面的探索法律上问题不大。

问题2:哪些区块链业态的法律边界是模糊的?
冯培:关于区块链,我是这么看的,首先把区块链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区块链技术,一个是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对于区块链技术,我国政府是支持并大力提倡的,这个没有疑问,也无需讨论,对于第二个方面,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则存在较大分歧,我的判断是现在好些项目在打擦边球,但是这种尝试的勇气是应该鼓励的。
陈智鹏:只要涉及到币都会存在法律边界模糊的问题,关键是这种币或者通证的内涵属性是什么,到底是属于积分类型,还是资产类型,还是权益类型,还是使用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监管是不一样的,类似于积分类型,比如代金券、折扣券这种通证的法律界定就比较清楚,一般不涉及违规,而资产和权益类型的通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比较复杂,不同国家的监管方法也不一致,实际上全球对怎么监管数字货币都还是存在很多的分歧。
王君卫:哪些区块链业态的法律边界是模糊的?对这个问题,按照我国当前法治原则,没有模糊地带,因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企业家的创新来说,不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原罪”风险。对于区块链创业的项目方来说,明令禁止的内容,9.4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很清楚,“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问题3:目前法律明令禁止区块链业态有哪些呢?
冯培: 从目前的立法上看,其实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其立法,大家拿的比较多的是去年9月4日的那个公告来说事,根据那个公告,凡是在国内从事通证发行和交易都是非法的,换句话说,从政府部委层面他没有模糊地带,9.4后,ICO就是明令禁止的业态,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大家可能忽略了那个公告的法律属性。
陈智鹏:核心就是不能针对公众进行代币的发行。另外,通证直接绑定股权或债权,在现有国内监管环境下仍不被允许。冯律师刚才有一点说的很对,9.4只是各部委的一个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应,是属于政府的政策。
王君卫:区块链是五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之一,其他四大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国家在政策层面是鼓励的。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今天讨论的话题——“币改”,会涉及到区块链的多个方面的应用,可以分别来谈。目前最区块链应用最为敏感的话题,就是“首次代币融资”,在这个领域,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冯培:按照我们国家的立法法和一般的法理来理解,国家法律效力是分层级和位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再次效力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再次就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办法,再次的就是部委制定的通知公告等。
陈智鹏:对的,七部委发布的法规的法律效力是最低一层的,属于部委制定的通知公告。并没有上升到人大立法层面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
冯培: 所以从法律效力上看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公告法律效力是很弱的,如果引起了相关的诉讼,人民法院参照执行,七部委的公告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力,必须执行。
陈智鹏:未来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层面会酝酿新的政策,甚至会出台区块链相关的法律。

问题4:那这对于区块链各类玩家来说有意味什么呢?个人体会是不管谁出的政策,都得遵守是不?
陈智鹏:我想冯律师讨论的是公告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但大家也知道国内的游戏规则,不该碰的还是坚决不能碰,前段时间央行不是开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会议,里面提到去年禁止ICO以来的成果,就是境内的ICO都没了,交易所也关了。里面还特别提到即便到国外进行ICO也是不行的,露头就打。
冯培:我想大家过去听过一句话,叫做打左灯往右拐。现实的环境就是这样的,区块链也应该是这样发展的。
陈智鹏:但我的建议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情还是不要碰,也就是ICO不要进行,可以找机构和私募融资。
冯培: 是的,我认同陈博士的观点,我们尽量的不要违反政府的要求和规定,但是通向罗马的道路不止一条。

问题5:那各位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陈智鹏:在不同国家虚拟货币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在中国,根据2013年五部委文件,虚拟货币被定位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个人可以合法持有和买卖。在美国来说,由于各个部门有自己的算盘,希望归属自己部门范畴内管辖,所以定位各不一样,国内税务局(IRS)将虚拟货币视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财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言,它认为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以外,绝大多数其他的虚拟货币都应该定位为证券,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虚拟货币是收其监管的商品。欧洲一些国家,比如德国,将比特币看做以记账单位形式所表现的金融工具,类似于外币。
王君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是比较早的,特别是在网络游戏行业,例如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就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最早,在车库咖啡,我以为比特币就是一款网络游戏。未来国家对各类型的“虚拟货币”的监管,我国是有经验的。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所以,对“通证”、”代币”、“虚拟货币”各种概念,从属性上,未来可能统一为“网络虚拟财产”。
冯培:虚拟货币这个词本身存在问题,我建议还是用通证比较好,因为一谈到货币任何国家都害怕,因为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发行货币,几千年都如此,所以我们用通证这个词汇,它里面可能有一部分货币职能。
陈智鹏:也就是说随着通证经济的发展,通证的内涵外延不断扩展,政府对通证的理解也会加深,不同类型的通证会被政府界定为不同类型的事物的,商品、证券、资产都有可能。

问题6:未来法律可能会如何定义虚拟货币?
陈智鹏:至于未来,别的国家我猜想不到,就中国而言,我想仍然是不可能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的,应该还是会沿用商品的属性,但是现在很多通证也属于虚拟货币这个大类,所以一些带有权益的通证可能会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
冯培:至于未来,通证的法律地位,我相信会得到立法机关认可的,因为它是通向未来新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制度创新的结果。
问题7:我们知道ICO被禁以后又衍生出了很多新的玩法,ITO、IMO、IEO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是否在有意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陈智鹏:我不清楚ITO是不是Initial Token Offering的意思。如果是这个意思,那ITO和ICO一样,只是换了个名称,都是不能进行的。通证可以发行,关键是不能对公众直接发行。核心其实是IPO里那个,Public,这个不能碰,不能直接对公众融资。
问题8:那其他I*O的形式呢?是否有规避监管的嫌疑?
陈智鹏:这的确都是变相规避监管的一种方法,核心在于I*O的过程中,是否直接对公众进行了融资,也就是说公众用BTC或ETH换取了项目方的Token。直接和公众是两个关键词。

第二问
通证

问题9:请问什么样的通证会被界定为证券?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陈智鹏:各个国家的界定都并不一致,甚至同个国家的不同部门的界定也不一样。如上个问题所说,美国的SEC认为大部分通证都属于证券,具体判断标准是豪威测试,符合豪威测试四条标准的对象就会被视为证券:(1)是金钱(money)的投资;(2)该投资期待利益(profits)的产生;(3)该投资是针对特定事业(common enterprise)的;(4)利益的产生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在瑞士的话,将通证分为三类,支付通证、使用通证和资产通证,其中资产通证就会被认为是证券。
冯培:什么样的通证会被定义为证券,如果通证发行的时候在白皮书中明确的谈到了回报,保底和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方式。让大家看起来就像是股权投资似的,这样的通证可能会被看作是证券类的通证。发行通证,如果不是在大陆境内发行的话,不向大陆境内的不特定散户进行募资,主要面向海外,和国内个别私募基金募资,这样的方式不应该被定义为非法。
陈智鹏:就中国而言,没有详细界定过哪些通证属于证券,这一部分法律上是含糊的。所以世界范围内豪威测试就是比较明确的标准。

问题10:根据您理解,目前发行带有证券性质的通证,只要是私募也是可以接受的是吗?
冯培:我个人认为,国内发行通证向国内比较大型的,有一定历史的,并且有投资区块链项目经验的私募基金进行融资,不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陈智鹏:我赞同冯律师的说法。

问题11:那后期上了交易所流通的通证怎么界定呢,是否算面向公众呢?
陈智鹏:首先国内的交易所已经全部关闭了,现在只有海外运营的交易所,所以通证上海外交易所流通的话,只要海外交易所符合所在地的法规,那么这些通证可以视作为海外交易所的用户使用。
冯培:上交易所肯定是海外交易所,只要那个交易所是合法的,上交易所也不存在问题,关键是那个交易所所在国家的法律对通证的定性是什么样的?如果该国法律不允许证券类的通证存在,那么他一定也上不了市。这样的市场风险只有比较大型的私募基金或者有过经验的私募基金,他们才能有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判断。
陈智鹏:对的,所以现在很多海外交易所仍然禁止证券类的通证上所交易。
冯培:一旦出现法律后果或者损失他们当然也要自己承担。
陈智鹏:他们一般要求项目方提供非证券类Token法律认定书。

问题12:那除了上海外交易所,目前在国内是否有方法让Token合法流通呢?
陈智鹏:ICO仍然是禁止的,项目方不能直接针对用户融资。项目方应该针对机构和私募融资,并上海外交易所,而海外交易所的合规性由当地法律界定。国内的话,如果是积分Token,只在项目方的软件系统内流通,没什么问题。
冯培: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没有进行试点,所以我一直呼吁政府要进行沙盒监管或者试点,允许数字资产交易所存在,通过实践和博弈来发现哪一种通证更适合于我国经济现状,由于不让你搞,所以很多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没有办法通过实践来解决,只能通过我们在这里理论上纸上解决。
陈智鹏:不能流出体外,在其他渠道交易。当然如果是OTC的话,去年的9.4没有明确禁止,只是禁了场内集中竞价交易。所以国内的OTC交易仍然处于暧昧的地位,前段时间支付宝就封了很多涉及场外交易的账户。
冯培:总之,政府如果不试点的话,在中国境内交易很容易被认为非法,因为解释权在政府手上,不在我们手上。

问题13:企业如果发行内部积分附带分红性质,但积分不对外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陈智鹏:这种积分实际上类似于华为的虚拟股票。
冯培:如果是内部积分并且可以分红又不对外流通,这个应该没有法律障碍,这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一种内部的奖励和分配方式。
陈智鹏:华为一直在使用这种模式激励内部员工,但据我所知,这是国家高层特批的。华为的虚拟股票,@王君卫 律师很熟悉,可以请他介绍。
陈智鹏:@冯培 但是这种积分实际上构成了证券属性,但持有人数超过200人后,这个是否会涉及到未经批准发行证券的问题?
冯培:@通证陈博士 我要问你,有没有这样的判例出现?
陈智鹏:@冯培 有段时间众筹不是很火热吗,有公司用股权众筹的形式筹资,而且是出资人都注册了有限合伙的,但是还涉及到代持问题,最后人数应该是超过200人的,后来好像还是被禁止了。
冯培:我们的行政权力太多的介入到了微观经济的活动之中了,所以现在A股市场一片哀鸿,企业内部为了奖励员工发行积分,并且根据积分的多少享受一定的收益,积分又不对外,纯粹是内部职工的一种激励方法,只要分红不存在偷漏税为什么要把它判定为违法呢?
陈智鹏:我国凡是涉及金融的问题,人数一多,政府都怕的。

问题14:@王君卫 ,方便分享一下华为虚拟股票的案例吗?
王君卫:华为虚拟股票是 上世纪80年代“股改”的历史遗留成果,开始华为是参照1994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实施,后来在2001年,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新的《深圳市政府内部员工持股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民营企业。当时的《员工持股规定》中明确规定,员工持股会(下称持股会)负责员工股份的托管和日常运作,以社团法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第三问
币改

问题15:请问币改最大的风险点在哪里?
陈智鹏:最大风险点其实就是我们上面讨论的这些法律问题,依然是(1)不能碰ICO;(2)未注册的情况下,通证不要涉及证券属性;(3)通证不要同法币直接对价。
冯培:币改最大的风险点我认为有两个。一个是线下的实体,所有的股东能否达成一致,因为币改是一个触及灵魂和既得利益的革命性的改变,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认为它是甜果。
陈智鹏:嗯,法律问题是现实问题,冯律师提的是币改能不能成功的思想改造问题。两个问题都是币改能否成功的关键。
冯培:如果股东达不成一致,币改如何进行?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是法定的。
陈智鹏:如果股东不一致,币改无法进行。
冯培:如果多数人决定,币改根据其公司章程能够导致公司和平分离的话,那么那些不同意币改的股东可以出去。
冯培:第二点最大的风险点在于对于必改的方案能否形成共识,因为方案里面肯定有利益方面的不一致安排。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会影响一些人的灵魂,这个应该是第二个最难的事。
王君卫:币改最大的风险点在融资,与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都应关注。

问题16:@冯培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于初创企业没有资本包袱,会更容易实现币改?
陈智鹏:初创企业其实不是币改了,本就是从零开始,不是“改”,而是新造。
冯培:可以这么理解。

问题17: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有合理化的方案让币改合法合规开展?
陈智鹏:我认为初步来说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发行积分通证,只是用于系统内部的激励;第二种是海外注册基金会,同国内实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但不是VIE结构那种硬约束,海外实体再发行通证,同时运行一个国际化的网站或APP,该通证必须用到这个网站和APP的实际业务中,最后通证再到合规的交易所流通。当然,很多空气币也是这么做的,所以关键是是否同实际业务结合,结合了就是氧气币,不结合只画饼就是空气币;第三种是正大光明的发行证券通证,上面说到不能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发行证券通证,反之也就是说可以在注册的情况下,发行证券通证。
陈智鹏:最近Tzero交易所融了很多钱,正在积极推进证券通证交易所的建设。发行证券通证和互联网IPO的流程一样的,都是要注册离岸公司,在通过VIE结构控制国内实体,然后由离岸公司发行通证,不过最后不上纳斯达克,而是去上证券通证交易所。

问题18:还有一个是大家也可能是政府比较关心的问题,币改后如何解决Token的税收问题?
陈智鹏:对于税收问题是个麻烦的问题,因为政府从来没有清晰的界定过通证的法律属性,所以也不清楚应该从哪个角度收税。尤其是币改真正成功后,企业也就不是企业了,而是转变为通证经济体了,也就没有股东,也不追求利润了,而是追求生态规模的扩大,生态内个体间的利益有效分配。对于这种通证经济体应该怎么收税,需要国家出台《通证经济法》可能才能够解决。
冯培:这个税收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作为公司形式,作为一个壳,它仍然存在,在我国法律未正式确立通证合法性之前,要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税收。至于税收的上缴,数额和种类,在没有进行沙盒监管的情况下,仍然要以现有的税收法规来上缴 。
陈智鹏:@冯培 问题是通证可能根本不归属于公司。
陈智鹏:真正通证化后,公司就不存在了。
冯培:目前情况之下,通证无需交税。因为税收制度遵循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国家税法中,根本都没有出现通证两个字,何来收税?
陈智鹏:或许未来会对通证经济体内部每一次通证流转收取流转税,@冯培 冯律师说的透彻。不过有的国家将通证视作资产,所以有收取资产所得税。
冯培:我愿意国家现在就对通证收税,那至少说明国家承认了它的合法性。

问题19:很多项目方担心的是如果全民通证了,国家税收哪里来?可以说也是为国家操碎了心。
陈智鹏:这个未免杞人忧天了,现在整个加密货币市值不过才2000多亿美金,仅仅是国家经济极其微小的一部分。
冯培:如果主持人说的那种情况出现,那是多么好的一件事情 ,这个时候国家又会有新的办法,新的思路来对通证进行征税。
陈智鹏:当全民通证了,国家会找到通证经济体中新的税收方式,比如刚才说的每笔流转都收流转税。
王君卫:关于税务问题,可参考预付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53号公告,进一步解释了预付卡(抵用券、礼品卡)适用的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新的规定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53公告规定执行。据悉,韩国会计学院在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KASB)职权管理范围内,他们计划将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归类为“流动资产”,以便在财务报表中对其进行分类。据外媒消息,比特大陆财报显示,该公司现将数字货币以成本价(在数字货币收到时的市场价)记在其他流动资产(Other current asset),且其价格波动不计入报表。

问题20:再问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哈,去年9.4政策出台后国家不允许个人、机构ICO发币,那么币改/通证经济改造会不会有打擦边球的嫌疑,有没有被叫停的政策风险?
陈智鹏:我想币改的初衷绝不是打擦边球,而是杜绝空气币,把空气币的杂质去除,并充入企业资源和真实业务,形成氧气币,这是净化币圈的一种行为。
冯培:主持人的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打左灯往右拐。 或者另一句话,你们大胆的去试,去闯,但是别给我惹麻烦 。这应该是中心化权力部门的内心想法,当然是我的推测。
陈智鹏:币改还有一层含义是,改币,这是元道、孟岩老师的意见,就是改变币圈的不正之风,自我净化币圈生态。拥有良好的本心做事,无愧良心就可以了。另外就是,上面说到的,合规合法的几种方法进行币改。
冯培:币改迄今为止,连一单成功的例子没有,政府何来禁止,何来定义为非法?通证是一个伟大的事业,成功了,于国于民都有利,失败了,也只是个别企业,受苦受难 。政府完全没有干预的理由。

第四问
交易所

问题21:各位认为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潜在的风险有哪些?
陈智鹏:对于交易所自身而言,被黑、被盗、被关都是他们的风险,对于用户而言,除了上述风险,还要担心交易所跑路。还有就是交易所联合项目方割韭菜。
冯培:交易所现在面临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交易所能否做到诚信 ,其次是交易所是否做到以人为本,再次就是交易所的安全性问题,最后的问题是交易所能否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的参与者,以及低成本的解决通道问题。

问题22:那就是说我们在交易所交易虚拟货币,其实没啥法律保障喽?
陈智鹏:交易所随意凭空增发数字货币,自己画K线图,法律保障而言,要看哪些交易所,如果是大型交易所,而且在合规的一些国家开展业务,就相对好很多。但长期而言,还要期望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逐渐成熟,可以解决上述的很多问题。

问题23:由于交易所原因导致投资人损失,是否有合法渠道可以维权?
冯培:由于交易所原因导致投资人损失,当然有渠道维权。
陈智鹏:对于海外交易所而言,相对困难,因为要到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陈智鹏:不过这也是一条合法渠道,就是跨国诉讼成本较高。
冯培:首先,如果是大陆人所开办的,一般在大陆地区有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这决定了可以在大陆起诉他们。如果是海外的外国人开办的 ,或者是中国人开办在海外的,可以委托所在国律师起诉交易所,但这个 法律成本会很高。

问题24:问题是所有交易所几乎都注册在海外啊?
陈智鹏:当然大家也知道这些海外交易所的运营团队很多在国内,国内国外之间也存在相应的协议,也可以通过对国内实体的起诉,追讨损失。
冯培:所以我希望大家要把一些交易所的投资人和股东构成进行穿刺,做好资料收集和储备。
问题25:另外,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是合法的吗?
陈智鹏:刚才已经提到过OTC了,现在法律地位是暧昧的,9.4公告里没有明确禁止OTC。
陈智鹏:但支付宝和银行关闭了一些涉嫌场外交易的账户,所以很多尺度掌握在具体业务方手中。
冯培:我只告诉你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第五问
监管

问题26:区块链技术可能是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但虚拟货币/通证在各国的接受程度差异较大,虚拟货币/通证对政府或现行法律体系挑战比较大的地方主要有哪些?
冯培:挑战太大了,挑战不同的地方也太多了,没有办法一一说清楚 。首先,区块链技术,通证经济时代,所有的相关的概念和用语都不同,逻辑关系也不同,你怎么能用现有的传统社会的民商法来定义社群制,来规范链上交易。
陈智鹏:最大的挑战性就在于这不仅仅是一种技术革命,而是一场社会革命,这里面有太多新事物,新思潮,连从业者都被新名词搞得晕头转向,政府也对很多问题和事物搞不清楚,也不知道从何监管,有时候就索性一刀切。
陈智鹏:而且去中心化的组织形式对政府的中心化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政府正是害怕对金融秩序的冲击,才在去年全部关掉了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
冯培:打个比方,鸡同鸭讲。就是说适合于传统社会的民商法,无法运用于区块链技术条件下的链上数字资产,数字经济,通证,智能合约等等等等。
陈智鹏:随着政府对区块链技术和通证经济理解的逐渐加深,应该就可以分门别类的出台各类监管办法了。
冯培:整个民事权利的概念,内在逻辑完全都不一样,你怎么能够用传统社会的民商法来管理?
陈智鹏:@冯培 律师说得对,通证对政府的监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未来为了适应这种变革,必须要修法。
冯培:传统社会经济模型中,有股东有雇员,在通证经济时代,所有人都是通证人,没有老板,也没有雇员 。传统民商法,如何来管,怎么适用?
陈智鹏:通证人的概念很新颖。
王君卫:最大的挑战在于从业者的法律和金融素质不高,把区块链作为法外之地。目前的监管政策是极大包容的,对于毫无底线的、没有行业自律的行为,监管只好“一刀切”。如前文所述,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我国在2009年就有监管政策了。
冯培: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构建通证经济的整个内在逻辑以及概念系统。

问题27:虚拟货币市场如何规避洗钱、黑市交易等非法行为?
陈智鹏:项目方和交易所都要做好KYC,AML等手段。
冯培:其实这个不难的 ,我们现有的技术以及交易所的交易模式 都能够追踪到的。
陈智鹏:这都有一整套方法的,一直以来还是行之有效的。当然这里还是有一个漏洞,就是OTC。
冯培:难点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规避外汇管理的套汇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
陈智鹏:所以这也是OTC虽然暧昧,但有些账户还是被关闭的原因。
陈智鹏:当然对于匿名币的监管,如门罗币,大零币这些,现阶段的监管手段还无法跟上。
冯培:比如说你想在海外投资房地产,如何把你几十万美元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汇到海外。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何定性和处罚?

第六问
落地路径

问题28:如果海外基金会是项目的管理方,这个管理方和国内运营团队的关系怎么界定?
冯培:通过合约的方式来约定海外项目方和国内运营团队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智鹏:这种约定不违法,是正常的经济关系。

第七问
法律主体

问题29:9.4后,发过币的很多项目把基金会、网站放在国外,团队和业务放在国内正常经营,是不是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操作?
陈智鹏:国外主体和国内团队仅仅是合作关系就可以,国内团队只是对国外主体提供一定的合同服务。
冯培:我想没有一个项目愿意骨肉分离,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至少不违反九四公告吧,他们有一部分人员在国内正好能成为人质 ,上面一抓一个准。所以,国内的团队,如果跟海外的项目和交易所用合约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应该不违法。
陈智鹏:但是不要有国内业务产生的法币汇兑到国外实体,给通证持有者分红,这个是不行的。
王君卫:首先,正如前述,对项目方(个人或企业)来说,我国只禁止了首次代币融资,并未禁止“发币”;其次,如果“发币“属于融资行为,只要证明不违反现行法律,融资行为也是可以实施的;再次,设立海外架构,无论如何隔离运营主体,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同样我国法律有管辖权。
问题30:从风险、政府扶持力度等角度综合考虑,到哪里注册区块链相关经营主体比较好?
陈智鹏:一般都在新加坡注册,因为比较近而且便宜,更正规一点可以到瑞士注册,现在马耳他在币安去了后也是不错的选择。
冯培:到对区块链充满阳光和热情的地方去注册比较好,比如,日本,新加坡,爱沙尼亚,中国的海南,贵州也值得前瞻性的投入。
问题31:若法律主体设在国内,是否有办法实现币改?
陈智鹏:若主体在国内,那最好不要由国内主体发行通证,系统内使用的积分通证还可以,只要不到系统外流通就行。
冯培:若法律主体在国内,当然可以进行币改,通过合约和其他合法的方式,来进行权利和利益安排。

第八问
应用

问题32:很多区块链项目主动拥抱监管,自称为监管预留了接口,这样就能确保没问题吗?
陈智鹏:不太清楚他们所谓预留的接口是什么,反正不碰ICO,不发未注册的证券通证,不跟法币对价就好很多。
冯培:监管的主动权在有关政府的手上,我们无法判定他的主观愿望和他的执法的尺度。所以,自身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将所有的风险都考虑到,尽量以充满正能量的方式来从事自己的项目。其他的交给上苍。
问题33:对于区块链监管层面的应用,由政府发起合适还是由民间机构发起合适?
陈智鹏:民间应该首先行动起来,春江水暖鸭先知,现在的币改运动就是一场净化币圈空气的很好的自律监管。
冯培:我的观点是,现在是最好的时代,社群可以共识的方式来创制规则,现在又是最差的时代,没有成文法。
陈智鹏:币改试验区要求的项目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和答辩就是很好的自我监管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消灭空气币。
陈智鹏:随着民间总结除了合适的项目监管手段,可以由法律界人士通过人大提案的形式上升到国家意志。
冯培:所以我认为,监管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社群自身的自我监管; 其次行业部门的监管; 再次是第三方监管,最后是国家法律,司法部门的监管。要以通证经济参与者自我监管为主体,以民间监管为主体,政府应该是最后的监管方,以区块链的方式完成对于区块链的监管。
王君卫:区块链如互联网,是全球化下的技术创新,也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网民大国,由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区块链发展的竞争力,监管环境是重要的方面。美国SEC内部对区块链的态度是: “We as regulator is to form regulation that makes America competitive” (我们作为监管者要制定监管政策,让美国更有竞争力)。

第九问
违法行为

问题34:是否有可能从一个区块链项目本身实际情况出发,判定其合法性?比如有些明摆着是骗钱的项目是否有必要及时动用法律干涉?
陈智鹏:明摆着骗钱的项目当然应该进行法律干涉,对于传销币、诈骗币、庞氏币应该严厉打击。
冯培:可以的。那狐狸的尾巴会露出来的。关键是我们要有一双猎人的眼睛。换句话说,那些骗人的项目,空气币的项目,其在实施过程中,肯定存在法律文件不全,手续不全,人员不齐的状况,以及融资过来的钱使用方向上的不明确。
陈智鹏:区块链行业虽然是一个新领域,但是明显违反了现存法律的行为,该起诉的起诉,该坐牢的坐牢。
冯培:对于这类项目,当然得刑法侍候 。法律放在那里好多年了。
陈智鹏:所以币改要求的项目公示和答辩就很有必要,公开透明就是违法犯罪最害怕的武器。
问题35:但似乎这些尺度不太好拿捏呢?有没有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情况?
冯培:不会的 。对于像币改,通证经济这样伟大的事业,一些黑社会成员,传销分子进来,再正常不过了,恰恰也说明了这个事业的伟大吸引力。大浪淘沙后,金子肯定会大量出现。对此我们要充满信心。
陈智鹏:阳光是犯罪分子最害怕的。
冯培:我们呼吁政府要开大道,让一切放在阳光下,主持人所说的传销币空气币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
问题36:现在比较火的火牛视频类项目,将每天的盈利以人民币方式分给Token持有人,这种方式在国内现有法规下是否合法?
陈智鹏:我认为火牛这种形式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种具有分红权的通证明显具有证券属性,而且收的是人民币,发的也是人民币,这个问题就更严重。如果是Fcoin的那种形式,收的是数字货币,发的也是数字货币,而且是海外发生的交易,至少风险隔离很多。
冯培:这种方式肯定是不合适的,至于是否违法和非法,还不好判定。原因是他分红的依据,那种Token具不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则在此基础之上结的果子,国家会没收的。如果具有合法性,那么他以人民币的方式来支付他完成了税收没有,是否有偷漏税的嫌疑?
陈智鹏:火牛这种国内发生的业务流水,又直接在国内分掉了,问题较大。

第十问
其他问题

问题37:如果企业币改后不追求利润了,那似乎是公益事业了,跟商业伦理不符?是要升级现在的商业伦理吗?
陈智鹏:并非不追求利润,是从追求小部分股东的小众利润,改为追求整个通证经济体的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创始团队也持有通证,所以利益不冲突。
问题38:团队持有的通证,那只有通过通证升值团队才有利益,但通证升值原因还是挺复杂的,对吗?
陈智鹏:对的,如果亏损了,那就不会交资本利得税了。
问题39:通证经济体内的主体,既有公司(受基金会委托承担开发、运营和执行治理委员会决策的技术公司),也有个人。公司如有利润是否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分通证/法币二种形式?那未兑成法币时是否征税——参照比特大陆会计报表是否不须缴税?
陈智鹏:公司有利润当然应该在国内交税。法币肯定应该交,至于通证,我最近看到比特大陆将持有的虚拟货币也计入其他资产一栏,这个也可以折成人民币交税。
冯培:税收法定,税收统一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去交各种税。至少目前国家还未对持有通证所获得的利益征税。通证中目前除了比特币以外,其它的国家并没有明确其合法性,所以目前你持有通证哪怕通证增值了很多国家也没有任何依据对此征税,这是我的观点。
问题40:个人通证交易获利,兑成法币是否应缴所得税?
陈智鹏:个人在通证经济中获利,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个合法的纳税公民,也可以折成人民币来计算盈亏,可以自我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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