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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ICO纳入监管:虚拟货币只是商品,不是货币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9-01-15 20:49:12

在台发行台版比特币,金管会将纳管。金管会主委顾立雄22日在立法院财委会表示,若是具有投资性、流通性且符合证交法有价证券定义的虚拟通货,要申请在台发行,金管会将要订定ICO(虚拟通货初次发行)标准,以准或不准在台发行,将有明确办法。

立法院财委会22日上午讨论虚拟货币发展现况,中央银行与金管会都订义目前的虚拟货币并不是货币,只能算是商品,因此正名为虚拟通货,央行与金管会目前都不管理相关发行与交易,但就虚拟通货交易的防制洗钱问题,则是由金管会作为主管机关,目前已发函银行,要求银行必须确认往来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要採实名制交易,银行才能提供相关金流服务。

但立委曾铭宗质询时认为虚拟通货发行与交易可能涉及证交法有价证券的规定,要求明年6月底前金管会应要订定相关办法管理,顾立雄则承诺,会就有价证券的部分研议订定相关办法。

顾立雄分析,ICO 的业者与ICO的发行人这是两件事,ICO业者,目前没有定义,但发行人不会成为业者,所谓ICO业者有可能就是像有价证券发行(IPO) 的经纪、承销,甚至投顾的工作,若ICO的COIN是涉及有价证券,白皮书写得跟有价证券一样,则协助其承销、经纪及投顾的业者,本来就属于金管会纳管的范围。

若是ICO发行的规范,即金管会应有相关标准是否准许发行这些有价证券,现在还没有,顾立雄承诺将研议比照IPO办法订定发行标准。

顾立雄说,有价证券具有二大特徵,一是要具投资性,这是一个重要特徵,美国证期会也有此规范,即有一定表彰持有者的权利性质,且获利不是来自持有者本身的努力,是来自第三者努力,就能得到一定的利润分享;第二是具有流通性,会在次级市场流通。所以具投资性质,且藉由别人努力来获利的凭证,且具有一定流通性,原则上具有这二特徵就可能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过去检调也曾就个案要求金管会认定,顾立雄说有些发行案可能承诺报酬等,涉及相关刑责,金管会曾移送三案,但最终仍是由检调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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