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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高层青睐的区块链创意,实际解决的是一个法律痛点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6-09-13 12:16:00

在2016年9月3-4日举办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站)科技马拉松”上,我们的团队“B点战队”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我们的项目名称叫“BenzSharing”,它提供一个平台,能让多人共同拥有一辆奔驰车、并按照需求互补分享使用奔驰车。这是一个号称“让每个人都成为奔驰车主”的共享经济创意,它能够给奔驰带来新的市场、新的用户。创意带来欣喜的同时,也会带来忧虑,最大的担忧来自于项目落地的场景是否可行,首当其冲的则是项目是否合法或者说是否能与现有法律实现衔接。作为团队的队长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一员,我有必要在赛后继续思考和梳理相关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予以论证。

hackathon2016

在BenzSharing项目中,车辆的所有权份额可被任意划分成若干份,由各车主分别持有(本项目仅指“按份共有”,不涉及其它共有形态);并且,某位车主使用车辆的行为被视为是向其他车主租借部分份额,针对租借的份额不需要支付租金(现金、银行卡或支付宝),只需要改变车主们的车辆所有权份额比例就可以了。这里,车辆的产权需要精细化、动态化的管理,因此我们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实时存储产权份额状态,并部署了智能合约,对车主的用车权限和用车行为的损益结算进行了规划。

这个创意带来的第一个疑问是: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是一人,而BenzSharing中同一辆车的车主是多人,难道不冲突吗?并不冲突。对此,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多人共有一辆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并非罕见,如夫妻共有、生意伙伴共有、亲戚朋友共有,车辆登记与事实上的共有并不冲突,当纠纷发生时,共有协议是登记之下的权责细分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机动车登记只是法律中具体的一条规定,而宏观上的法律原则对于共有产权当然是持肯定和保护态度的,之所以法律还不允许机动车登记车主超过一人,主要的原因是在于,机动车车主的默认常态如果为多人会导致管理模型的复杂度提升,从而加大了立法的难度。当前的法律主要是以语言文字为表现方式,对于调整精确的、动态的事物是很费力的,撰写冗长的具体操作条款反复表达同一套法律理念是一种方法,而当问题的复杂度急剧增加时,往往便需要通过一些抽象的模型将问题化繁为简,才能很好地表述和被人理解,这种方法显得更高明,但它牺牲了精确性,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的脱节,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为一人就属该情况。综上,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为一人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保护共有产权,只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特性,处于节约管理成本的考虑,暂不接受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多人罢了。

与其说是法律的特征,不如说是运用文字进行立法的局限。这样的说法显得颇为异类,立法除了能用文字,还能用别的什么吗?答案是有的。我们试想一个场景,法律文本规定车辆靠右行驶,可事实上,有些车辆却敢开上逆向车道;再想一个场景,如果在马路的中间架起一道长长的护栏,这条护栏使得车辆无法穿越,只能各行其道,那么,请问,这两个场景的对比,是否意味着,除了运用文字,还能够用“护栏”进行立法,而且后者在执行上看起来更加有效。我们不妨将运用“护栏”进行立法这种方式概括为运用工业设计进行立法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立法(比如你没有正确的密码就无法从银行取出钱),包括BenzSharing项目运用区块链实现的车辆产权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实际上是运用区块链价值网络协议进行的“立法”。

但是,这些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马路中间横着的护栏仍然需要有法律文本中靠右行驶的规定;支撑你用密码从银行取钱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来自法律及合同条款的文本;至于BenzSharing项目中多人拥有一辆车、分享使用车的行为,其实只是保护共有产权的法律规定的一种手段延伸,只是通过新的技术将法律的影响力扩张了、在适用场景中可以具体化了。因此,当我们谈到“Code is Law”的时候,实际上要加上一个定语,只有在代码符合法律时,代码才是法律:Code as Law, so Code is Law。就像法律需要依靠文字的补充(司法解释、补充条款),需要依靠工业设计的补充(护栏),需要依靠信息技术的补充(密码),在BenzSharing的场景中需要区块链这样的价值传导技术的补充,但补充只是手段、是枝叶,基本的价值准则只能来自主脉,即国家法律。

如此,又冒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的思路是完备的,但国家法律尚并未明确认可区块链技术,当纠纷发生时,链上的数据是否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呢?我们的答案是,这并非是一个真问题。之所以将BenzSharing的核心业务设计到区块链上,并不是为了赶时髦,而是看中了区块链具备天然公证的特性,数据固然可以按照传统方法存储在中心化的服务器上,但是,这会给运营企业的权威性自证增加成本,当纠纷发生时,区块链数据相对于一般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都是较为容易的。因此,当法官面对来自区块链的证据时,他如果不懂,可以像面对一般的电子证据那样,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而不会因为不懂就不采信,对于天然自带公证的数据,相信专业技术人员不会犯错。如此,我们看到,担忧法官不懂区块链就对该技术持否定态度,实在是因为没弄明白法律运行的规律所致杞人忧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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