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 :数据资产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界定
作者:RWA研究院
202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在这部奠定国家财富管理基石的法律中,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条款首次出现:数据资产被明确列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实物、金融资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这标志着,经过多年酝酿,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终于在国家根本法律层面获得了“资产身份证”。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一词之变,背后是一场深刻的权利确认与价值解放。长期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产权之困”,自此拥有了破局的最坚实法律依据。
这不是一次孤立的法律修订,而是一套宏大制度设计的收官之笔。从2019年数据被列为生产要素,到2022年“数据二十条”构建产权框架,再到今日写入国家基本法律,中国完成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关键闭环。法律为“数据石油”签发了产权证书,下一步,将是构建通往广阔经济疆域的输送管网与交易市场。 这部草案开启的,不仅是一个万亿级新资产类别的诞生,更是国家治理思维从管理“有形实体”向运营“无形要素”的一次决定性跨越。
一、核心突破:数据从“生产要素”升格为“法定资产”
202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结束了面向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程序。这份法律草案的多处条款明确提及数据资产,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为数据正名。
这份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系统构建了数据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框架,其核心突破在于对“数据资产”概念的正式确认与法律定位。
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到2022年“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确权路径,中国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上已完成系统性布局。

此次立法将数据资产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传统资产并列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数据在经济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困境。这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延伸,更是国家资产观从工业时代“有形实体”向数字时代“无形要素”的深刻转变。
二、管理框架:三项条款如何构建治理闭环
《国有资产法(草案)》通过三项各有侧重又相互支撑的条款,系统性地构建了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框架,形成了从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到地位确立的完整闭环。
第十八条着眼于管理责任的源头明晰,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负有主动管理职责。该条款将社保数据、地理信息、交通流量、政务服务记录等公共数据从传统行政履职记录,正式升格为需严格管理的国有资产,为各级政府管理公共数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提出了“数字化管理”的升级要求,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国有资产数字化建设工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面掌握国有资产情况。这不仅是技术手段的升级,更是国有资产监管理念的深刻变革。
面对资产实时变动、形态虚拟、价值波动的特性,传统的静态报表和事后审计已力有不逮,该条款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从事后反映走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动态精准治理模式。
第六十一条作为整个制度设计的支柱性条款,其明确赋予数据资产与其他类别资产的并列管理地位。这意味着在资产统计、产权登记、收益上缴、转让程序乃至责任追究等所有管理环节,数据资产将适用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相同的法律规则与标准。
这三项条款共同构成了从明确管理责任、升级监管手段到确立平等地位的法治化治理闭环。
三、数据成为金融资产仍需跨越三重障碍
尽管《国有资产法(草案)》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法律身份,但从“法律资产”到真正可流通、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之间,仍存在诸多需要跨越的现实鸿沟。
数据资产的确认与估值首当其冲成为难题。中经社数据资产运营首席执行官赵丽芳在2025年4月的一次研讨会上指出,数据资产管理面临“资产确认难”“科学量化难”“价值评估难”三大难题。
这些难点主要源自现行框架下会计准则与数据要素的适配困难,以及缺乏可操作的应用指南,导致市场主体在数据资产确认时对载体理解模糊、初始计量缺乏依据。
数据权属界定与合规流通是另一重挑战。尽管“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框架,但在企业实践中,通过公开渠道自主采集的数据、涉及顾客个人信息的数据等不同来源的数据如何确权,依然是摆在数据资产入表面前的第一大难题。
交易市场与基础设施的不足同样制约着数据资产的金融化进程。尽管已有地方开始探索,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的“可替代表征数据资产(RDA)”试点,但总体来看,从登记、确权到交易、结算、纠纷处理的完整市场基础设施仍需完善。
数据作为资产的特殊性在于其非竞争性、低成本复用的特点,且目前存在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机制不畅、应用潜力释放不够等问题,这些都是数据要素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四、谁将参与塑造数据金融化新生态
数据资产正式入法将深刻改变数据要素市场的生态格局,催生出一系列金融创新与市场变革。
在传统金融机构层面,银行、券商等机构正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的金融应用。2025年7月31日,全国首单获批的数据资产证券化项目“华鑫-鑫欣-数据资产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行设立。这标志着数据资产已具备作为质押物融资的可行性。
内蒙古农商银行创新采用“数据确权+动态评估+质押融资”模式,以企业拥有的车辆调度运营数据作为核心质押资产,成功落地全区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贷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则为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授信支持。
在技术创新领域,数据资产与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的结合催生了新的资产形态。上海数据交易所在2025年7月的闭门研讨会上正式提出“RDA”新范式,旨在将可确权、可估值、可交易的数据资产,纳入类似RWA的结构设计。
这一路径的基本操作包括数据确权与封装、结构设计与定价、权益发行与交易三个步骤。朗新充电桩的上链实践是一个典型案例,其上链对象不是孤立的设备,而是“设备+运营数据”的完整数据资产。

然而,当前RDA框架下的数据资产发行仍面临数据贡献者缺席、激励机制缺失、缺乏使用与验证路径等结构性限制。为突破这些限制,一些项目正探索以用户为中心的DataFi模式,将用户行为数据转化为具备结构化标签和验证机制的数据单元。
DataFi模式试图通过“由用户主导授权”+“平台撮合需求”的方式,构建出一种多边参与、可持续运营的轻量型数据资产流通模式。这代表了数据资产金融化的另一种可能方向。
五、全球视角与风险提示:中国的先行探索与审慎前行
中国的数据资产立法实践具有显著的全球前瞻性。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其他国家在国家级法律中明确将数据定义为“资产”并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框架。
这一立法创新为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赢得了先发优势。根据Redstone关于RWA的最新报告,截至2025年6月,真实世界资产(RWA)的规模已从2022年的50亿美元攀升至超240亿美元,增幅达380%。
随着数据在AI训练、广告商业、链上经济等场景中的应用价值不断上升,它不仅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也具备了真实、可验证、可交易的部分RWA特征。中国的数据资产立法为数据资产进入这一快速增长的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数据资产的金融化进程必须审慎推进,防范潜在风险。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共性标准,定价权归属不明确,容易导致交易价格不合理。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风险点。企业业务中积累的涉及顾客个人信息的数据如何确权与合规使用,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难题。数据资产交易必须在合法合规、保护公共安全和相关市场主体隐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市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尽管已有地方开始试点,但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缺乏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和流动性支持,可能影响数据资产的真实价值发现和有效流通。
最后,技术风险也不容忽视。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资产金融化中的应用仍处于早期阶段,技术成熟度、安全性和互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数据资产金融产品的稳定运行。
当《国有资产法(草案)》为数据资产落下法律的印章,一个新时代的奠基时刻已然到来。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一次修订,更是国家对财富形态认知的一次深刻刷新——从有形的土地、厂房,到无形的数据与算法,国家治理的基石正在数字浪潮中重构。
法律赋予了数据“资产”的身份,但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从“法律确权”到“市场流通”,其间横亘着估值、合规、交易等诸多亟待跨越的实践鸿沟。这就像为一片广袤的油田颁发了开采许可证,但采油技术、输油管道和交易市场仍需从头建设。未来的道路,将是规则、技术与商业智慧共同探索的征程。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一个全新的资产类别正在浮现,数据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已隐约可见地平线。对于科技企业,一场围绕数据资产化服务(估值、审计、合规、交易)的竞赛即将鸣枪。而对于每一个握有数据资源的企业与公共机构,数据治理不再只是成本中心,而是一门关于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必修课。
此次立法更是一次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竞争中的关键落子。在数据主权日益成为大国博弈焦点的今天,中国通过国家基本法律明确数据的资产属性与管理框架,不仅为内部市场释放了制度红利,也为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坚实的“中国方案”。
法律已经推开了那扇门。门后,是一个规则有待书写、生态有待构建、价值有待发现的广阔新大陆。这不再是一个关于“是否可行”的讨论,而是一场关于“如何落地”的实践。这场变革没有旁观者,无论主动还是被动,我们都将成为其中的参与者。
历史将铭记这一天:数据,这个信息时代的“石油”,终于获得了它的产权证书。而一切关于数字经济的宏大叙事,从此有了最根本的法律起点。 接下来的故事,将由市场、技术与每一位参与者共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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