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块链新闻 > 正文

区块链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技术肯定中的否定式发展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9-01-25 21:32:31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行为纳入《意见稿》规范的范畴。首先,《意见稿》将区块链信息服务定义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只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都将会被认定为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其次,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定义,“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都将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畴。由于区块链具有分布式的特点,每一个节点都是一个终端,所有的终端之间的连接构建了区块链点对点的信息共享模式。理论上区块链是无国界限制的,每个节点之间相互联系且独立。在区块链的任何节点上都会获得整个链上的信息,并且可实时向整个链共享自己的信息。每个节点都可以独立产生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也会对国内外整个区块链节点产生影响。因此,将区块链节点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范畴,是立法者对区块链技术分布式特点的肯定。

一、建立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主体负责制

《意见稿》第8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立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安全的主要负责主体。《意见稿》第2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区块链是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信息存储的公开化、透明化,本质上仍然是网络信息服务。所谓的信息服务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或“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信息服务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其包括了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行为。因此,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服务的内容不仅要遵循《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还要遵守其上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应当注意什么呢?《意见稿》第8条明确需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如何确定具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呢?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需要专门的信息内容审核人员,网络技术支持人员和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具有专人负责审核区块链上的信息内容,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备专门的技术运营团队,负责整个节点或者区块链的信息系技术服务与安全防护。

二、新规对区块链的肯定与否定

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到2017年9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18年8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均未将区块链作为禁止的对象,而是对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ICO等变相非法集资行为的禁止。此次中央网信办依据其职责制定《意见稿》是对之前区块链政策的一脉相承,是对区块链技术中立性的肯定,通过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将区块链信息服务与其他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行为进行区分。从《意见稿》第4条的“备案登记”、第5条“年度审核”、第6条“信息披露”、第8条“内控制度”、第13条“网络秩序管理义务”等都从肯定的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确立了区块链作为信息技术存在的价值,实现了从是否有必要发展区块链到肯定区块链具有存在价值的肯定式发展。

《意见稿》建立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信息安全的负责制,上文中已经分析了信息服务的范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区块链上的一切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评估,也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向传统金融机构区块链技术研发的新产品、新应用等。结合之前针对比特币、ICO以及打着“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意见稿》将区块链信息内容的审核权赋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是想在肯定区块链信息技术的同时否定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的违法行为。《意见稿》建立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信息内容的负责主体,将会从根源上遏制借区块链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并且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开发的区块链上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大大减小了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压力。另外,《意见稿》可能会为今后打着“区块链”、“数字资产”等旗号的非法行为进行清理带来了法律依据,从而全面支持合法的区块链应用进行发展,可谓是肯定中的否定式发展。

三、未来新规对区块链行业的影响

(一)将严格区分区块链技术服务与其他非法行为

首先,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网信办的授权,中央网信办职权为“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意见稿》只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与内容的管理制度,是中央网信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管理立法活动。《意见稿》明确了网信办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肯定的管理行为,其他监管部门也可依据《意见稿》对打着区块链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区分,从而为其他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提供便利。

其次,《意见稿》将建立区块链领域的“沙盒监管”制度。区块链作为基础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意见稿》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将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评估,可能包括对技术创新过程中新产品或者功能违法性的事前审查评估,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建立违法的底线要求,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建立起区块链创新的“沙盒监管”制度,将会从根源上区分创新产品的合法与违法行为。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成为信息内容的主要“执法者”

《意见稿》第8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视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立法倒逼区块链行业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基于其区块链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因未履行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成为区块链行业的“执法者”,大大减少了行政机关行政监督检查的压力,也能从根源上减少区块链违法行为。

(三)区块链创新将转变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伪创新”

《意见稿》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区块链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提交网信办进行评估,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包括区块链中虚拟币及TOKEN等,也包括在区块链创新过程中出现的ICO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伪创新。备案评估制度将对区块链创新从根源上进行管理,将会使合法前提下的区块链创新逐步发展壮大,抑制或打击以变换形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伪创新行为活动。因此,《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区块链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逐步规范区块链行业创新活动,真正做到真“创新”。

原文发自:傲骨律法公众号

免责声明:

1.本文内容综合整理自互联网,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2.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你可能感兴趣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