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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建议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9-01-13 15:01:41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一时间,媒体圈诚惶诚恐,区块链信息传播未来该何去何从,国家通过此举又在传播什么样的信息呢?对区块链未来的发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此官方文件到底在传达怎样的信号?

一、以下是解读: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稿)发布,可以说是继94和824后,另一个重磅政策,国家向区块链规范管理迈出了坚实的另一步。

实际上,区块链行业不缺动力,缺的是规范管理。有了规范管理,可以避免“劣链驱逐良链”现象,对于只想发币割韭菜不想扎实做区块链实业的是更进一步打击,对于区块链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

2.本管理规定目前虽是意见稿,规定出台是板上钉钉的事,规定主体内容基本也是确定的。该规定首先明确网信办是主管部门,解决了之前主管部门不明确问题;其次,对监管的属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流程、违规处罚办法等有了明确规定。这样,区块链行业有了基本遵循。

3.本管理规定(意见稿)采用属地管辖,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及服务的使用者均受本管理规定(意见稿)的管辖。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境内,自然受本规定约束;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服务,使用者在境内,也同样受本规定约束。境外企业不能向境内发币,也不能向境内传播不良信息。

4.此处就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了定义,即:底层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而外在以网站或应用程序(DaPP)展现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均落入“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受本管理规定(意见稿)的管辖。这是监管方面首次从法规层面尝试对分布式应用进行监管约定。

5.本管理规定(意见稿)在此处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将一般立法技术中通常所采用的“机构”“个人”的立法方式扩大至“主体”、“机构”、“组织”甚至区块链所特有的“节点”概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也将被定义为管辖对象。这对于许多“主体出海,境内技术支持”的区块链项目模式而言,本规定显然是有所针对性的。

6.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及管理机构。

7.任何符合本管理规定(意见稿)定义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8.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服务将会被纳入互联网网络安全的一部分。本管理规定(意见稿)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下位法,同样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服务使用者实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9.对服务提供者上线新产品、新应用及新功能提出了安全评估的要求。但本管理规定(意见稿)并未对如何进行安全评估、是否比照《网络安全法》安全评估方案落实给出具体的参考标准。

10.规定里采用备案制、设置行政处罚、重视群众监督有新意。

总之,我们理解该规定是规范管理的一个里程碑,目的还是管好行业。

有的人认为,政府是对区块链行业下杀手了,这显然是过度解读。如果封杀,就不会如此费事地出一个规定,一纸封杀令就完事了。政府的目的还是规范管理,保护积极创新做事的好企业,呵护行业健康长期发展。有人认为区块链马上没有生存空间了,这是误读。还有人认为未来还有更严厉的管理,目前只是开始,也不精确,还是用规范管理来理解准确。所有新规定、新举措,都没有脱离鼓励区块链技术和应用、禁止发代B非法集资的基本政策调子。当然,区块链企业需要到网信办办备案,啰嗦一些。好事多磨吧。

注: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应视为或构成任何司法领域内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以下是建议:

我们认为,《规定》远远称不上成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必要对《规定》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1.由于区块链行业目前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区块链技术本身还远远不成熟,相关的应用场景与商业模式也仍然在不断探索之中,未来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而也就难以准确的从内容方面对区块链相关的信息服务进行界定,过早出台规定只会对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困难,不利于区块链相关的创新实践,也不利于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2.《规定》不是针对某种特定的信息服务内容,而是专门针对区块链技术而出台。但是,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具备一定的技术中立性。因而对区块链相关的各类创新实践不分青红皂白的加以限制,其必要性存疑。

3.《规定》所使用的“信息服务”的表述,内涵过于宽泛,涵盖了各种包含信息传递与交换的服务行为。运用区块链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有什么区别,并未得到充分的论证。如果基于区块链的信息服务与基于其他技术的信息服务没有本质区别,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已经足以应对,实际上,《规定》的许多条文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法》的部分条文内容高度相似,单独出台《规定》似乎显得依据不足。

4.《规定》试图定义区块链信息服务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然而,《规定》却没有说明何为区块链技术或系统。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将区块链定义为:“狭义来讲,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但是,该定义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规定》所指示的区块链技术仍然缺乏明确的指向对象。

5.《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备案门槛可能对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回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P2P网贷)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8月实施之后,最初规定的12个月过渡期早已过去,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但后来又突然宣布暂停备案,延期验收。截止目前,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的有关规定已经出台两年有余,仍然没有一家平台得到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消极态度,对网贷行业的信心以及合规发展进程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和阻碍,“不真诚”的备案规定对行业带来的仅是负面影响而已。

如今《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相关的备案措施就必须配套到位,不能将备案扭曲为变相的行政许可,只要相关申请者的材料在形式方面齐备,就应当给予备案,否则将会重蹈网贷行业的覆辙,对行业信心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6.《规定》设置的部分规则和措施显得较为模糊。

例如,《规定》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但是其中的“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都缺乏明确的指向。

又如《规定》第16条规定的安全评估程序,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时候,需要报网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但是完全没有提及具体的流程和标准。这意味着,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创新的时候,有关部门却可能因为相关规则的缺位而无法完成安全评估,导致创新产品和应用不能上线,可能对区块链行业的创新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总之,过多的义务和处罚事由,束缚了创新企业的手脚,不利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尽管人微言轻,我们仍然主张,让子弹飞一会儿,以及不要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

(来源: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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