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属性探讨
“2017国际电联第一次法定数字货币焦点组工作会议”10月12日、13日在北京举行,该会议对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法定数字货币生态系统中各方面临的政策和监管方面的挑战、国际数字普惠金融状况及模式及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兼容性、标准化等问题进行探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从四个维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剖析:“首先,法定数字货币在价值上是信用货币,其次技术上看是加密货币,再次实现上是算法货币,最后应用场景上则是智能货币。”并提到了比特币的价值主要来自市场炒作,无价值锚定,不宜作为货币的论断。
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早在2013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
第一,数字货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四个主要特点;
第二,数字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三,数字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此外,从技术实现上,虚拟货币主要通过分布式记账方法建立信任体系,而未来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需至少满足以下特性,才能在支付流通方面释放巨大潜力。
第一,流通性。由于目前电子支付市场的颠覆性发展,现金、银行卡等适用频率减少,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通道为商家提供的移动支付支持服务,但由于彼此之间的技术壁垒,支付的通用性尚未达到现金支付的便捷程度,基于账户的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并未发挥出法定货币真正数字形式的全部潜力,且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法定数字货币不仅要完成货币形态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实现全面的流通特性。
第二,安全性。由于纸币的易复制、难辨认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伪造、编造或其他违法手段利用,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存储在分布式节点上的数据具有唯一性,较难被外界篡改。
第三,国家信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非国家,虚拟货币的信用基础是数学算法,其价格取决于算法的可靠性及市场信心等因素,并且技术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比如黑客攻击等恶性事件,因此其信用根基非常脆弱,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背书,从技术、应用角度为市场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四,可追溯性。借鉴了区块链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理论上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便捷性和透明度,因此,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系统能够保存完整的支付信息,每笔交易的流动都可以追踪到,在防腐败、防洗钱、防控非法融资等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可控制。由支撑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能够实时检测数据,从而实现货币数量可控,且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实时完整权威的数据,有利于实行货币供应总量的精确调整。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阐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几个原则:“一是提供便利性和安全性;二是做到保护隐私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平衡,尤其针对洗钱、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要保留必要的遏制手段;三是要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和传导;四是要保留货币主权的控制力,数字货币是自由可兑换的,同时也是可控的可兑换。”
总之,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实现效率、可靠、流通,必须由央行发行,并且在其发行、流通和交易环节,一方面应建立强大的支付系统,另一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出台,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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